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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保安生产工作的实施

来源:兰州保安公司 发布时间:2018-11-06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九十九号,2013年)的精神,坚持发展不能牺牲人的生命的红线,矿工的安全应当始终第一要务,大力推进煤矿安全,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全面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改善全省生产情况。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90000吨/年以下煤矿,坚决关闭责任重大或者责任事故以上的90000吨/年以下煤矿。关闭超限煤矿。(四)划定界限,拒绝返排资源;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示的,关闭仍组织生产的煤矿。未实现正常开采的煤矿,应当停业整顿;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应当关闭限期内矿山应当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质量三级标准的煤矿,应当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关闭根据法律规定。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消除落后生产能力的支持力度,安排配套资金,向有早、多层次海关的地区倾斜。关闭退出的小煤矿,退还担保。经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抵押、押金风险;研究制定信贷、金融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型煤矿。煤矿兼并重组后决定停业后,由有关资质评估机构评估或者双方协商,通过主企业的合并重组,对煤矿现有的生产设备、项目投资和地面建筑物进行补偿。兼并重组企业。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15年底,完成国家规定的关闭小煤矿的任务,尽可能减少煤矿数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省领导小组制定关闭计划,同时发布2014-2015年关闭目标,促进实施。产煤市(地)政府(行政部门)同时确定关闭目标,确定关闭期限,并宣布实施全国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区)的封闭比例高于全省。
    
     (四)严格限制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和作业标准。到2015年底,我省原煤产量稳定在1亿吨左右,主煤企业总数控制在100户以内,煤矿数量得到控制。六百年以内,单井生产规模为每年九万吨以上。地方煤矿必须缴纳三千万元安全押金,年井径不少于九万吨,符合安全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市(地)政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批准手续。否则,将禁止生产。年生产能力9万吨的矿山将根据国家政策逐步淘汰。
    
     (五)严格批准煤矿建设项目,批准生产能力。凡年生产能力不足30万吨的新煤矿,应当停止;凡年生产能力不足90万吨的新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停止。停产。煤矿项目生产能力不足十五万吨/年后,停止批准扩建工程(包括资源整合)。到2015年底,煤炭、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和高灾害危险性生产矿井的生产能力将达到重新批准,不具备保证安全的能力的生产能力将被降低。原则上,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岩爆严重灾害矿井的生产能力不再扩大。
    
     (六)严格掌握煤炭生产技术和技术装备。煤矿生产必须有规律的布局和围岩开采。在沿空留巷的条件下,必须采用沿空留巷方式。在煤层和采空区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煤矿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仓储式、巷道式、高层式等采煤技术。积极引导煤矿企业采取招标方式、淘汰。国家安全局人员定位、监测、自救装置、水利勘探排水设备和设施,确保关键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加强对煤矿设备的检查,严格禁止使用。国家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煤矿产品的安全标志。矿井供电和自备应急电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七)严格接触煤炭企业和管理人员。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项目审批和资源配置程序。未通过安全审批的,不通过项目审批;未经项目批准,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防灾控制能力的企业申请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自燃、综合体等煤炭资源开采,不得通过安全审批。水文地质条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按照职权和程序划分批准有关事项。严格执行谁批准、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有相应的专业实践管理队伍。煤矿必须配备矿工、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机电工作的副矿工以及焦炭专业技术人员。煤矿、隧道、机电交通、通风、地质勘测等专业。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的矿务主任、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管理副主任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安全资格证书及煤矿相关工作经验;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煤矿采矿厂长、总工程;副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工程专业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安全资格证书和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验。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安全工程师学历或注册资格,具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矿山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严禁矿长、轮机长NEER和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和电气机械,应参加其他煤矿。
    
     (八)加快煤矿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各产煤市(地)政府负责建立煤矿专业化管理队伍与地方煤矿的合作平台,制定扶持龙煤集团内外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托管、盘点经营小煤矿的政策,鼓励和吸引省内外专业管理队伍,积极参与lo全省小型煤矿。煤矿的合并整顿和生产经营管理。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人综合能力鉴定制度。煤矿管理队伍,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科学界定矿井管理的类型和范围,确保管理能力与矿井灾害风险水平相匹配。
    
     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确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并根据煤矿灾害风险等级、煤矿事故等级、煤矿事故等级建立煤矿安全信用档案。防灾能力、专业管理队伍的能力和承诺的履行,以煤矿安全生产为重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煤矿安全生产信用评级信息定期向社会宣传,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保安、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煤矿企业应当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每期发布公告。九个月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向社会作出承诺。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低的煤矿企业,严格限制新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审批、保安融资和银行贷款。
    
     (九)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和领导。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山的主管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是第一位负责人。完善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备通风、采掘、防突、地质调查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班子及其办公室,明确各组成单位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发挥领导作用,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做好煤矿瓦斯防治的日常工作。
    
     (十)促进煤矿瓦斯抽放和利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实行先抽后采,不抽后采。应当建设瓦斯抽放系统或者瓦斯抽放达不到标准的矿井的,在施工中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煤层暴露之前,必须建立并预抽永久瓦斯抽放系统。设计和生产安排,必须为瓦斯抽放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开采顺序应包括瓦斯抽放。所有煤层应抽运,必须抽气,达到瓦斯抽放标准。在瓦斯抽放达标地区必须开展采矿活动。加强国家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利用的优惠政策的实施,如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煤气发生等。推进煤层气抽采技术,鼓励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利用专业公司,实现瓦斯抽采利用产业化,促进瓦斯抽放安全。必须综合利用煤气利用条件。
    
     (十一)加强煤矿防突工作。煤矿、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技术人员,满足防突需要,建立专门的防突队伍,并按照规定实施区域、地方防突措施。离子。如果保护层条件满足,则必须开采保护层;如果不满足保护层条件,则必须进行区域预抽。在采矿操作之前,必须评估消除突出物的风险。不排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不宜开采,不宜开采突出面、突出头。为了加强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将无区域预测的区域作为突出危险区。对钻孔进行现场监督验收管理,严格禁止钻孔施工和制造。
    
     (十二)加强安全监测与控制。煤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测控制系统,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维护系统,定期调整传感器,确保系统稳定运行,数据准确。不具备进行系统、传感器维护、校准的能力的,必须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不可靠、传感器数量不足的,依法停止生产、整顿。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网络化管理,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市(州)、县(市、区)监控中心联网,建立瓦斯超限报警跟踪系统。在煤矿中,加强瓦斯超限管理,发现瓦斯超限仍在运行,所有责任人应当按照事故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十三)严格评价煤矿瓦斯治理能力。根据国家要求,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价。加强监督检查实施评价结果,煤矿企业未申请评价或者无防控瓦斯能力的,不得申请高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不得合并改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全部停产,由具有瓦斯控制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否则依法关闭。建设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人员,履行评估责任,认真追究单位和个人舞弊的责任。
    
     (十四)强制确定隐患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划定新建煤矿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矿区范围;除主要煤矿外,由于资源的整合,矿区的范围需要扩大,但是如果提出的范围没有达到要求的勘探水平,地质勘探工作需要补充以满足要求。煤矿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应加强地质勘查,识别矿区瓦斯、水、火等隐患,识别老窑、废弃巷道、采空区、主要含水层和采空区。矿山内部及周边可能存在的主要导水断层的分布,制定采矿工程规划。图纸上标明位置。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未确知勘探技术,补充勘探将于2015年底完成。否则,建设和生产将不复存在。
    
     (十五)建立隐患成因普查治理机制。各产煤市(地)和龙梅集团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的水害调查治理工作。根据老采区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和地层积水运动规律,计算并圈定了警戒线和禁采线。各级政府要为隐患成因的调查和管理提供财政支持,积极申报隐患项目,争取专项资金。中央政府要加强水勘查放水工作,加强水勘查措施,严格管理地下水勘查排水、地下水勘查排水工作。特种勘探排水设备,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严禁使用非特种勘探排水设备进行勘探排水。水勘排水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十六)加快小煤矿机械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改造生产能力不少于15万吨/年。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生产体系和资源范围需要委托相应的合格单位编制机械改造方案(设计)。改造工程竣工后,可以通过批准生产能力确认生产能力的提高;机械化煤矿不受生产能力提升年限和等级的限制,剩余的使用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改造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一半。矿山、新建、扩建、资源整合矿山不允许机械化开采。
    
     (十七)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管理体系。2014年1月1日验收。建设项目、煤矿未达到煤矿安全质量二级以上标准的,不得批准联合调试。到2015年底,实行通风、测地控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体育调度系统,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否则停止生产和改革。
    
     各产煤城市(地)和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督检查,加强动态依从性,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劣化体系。其他煤矿发生事故,连续两年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二级的煤矿,不得责令停止生产。对第一、二级煤矿、有关部门、单位和名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负责人,按照年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八)大力推进煤矿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满足可靠的系统、完善的设施、就地管理和有效运行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系统,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隐患调查处理信息系统。综合安全生产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视频监控、实时监控、远程控制。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与煤矿安全综合调度信息平台连接各产煤城市(地、县(市、区)要从财政上支持煤矿安全信息化建设,培育、发展或设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十九)严格执行矿长负责制。煤矿矿长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确保煤矿证件齐全,严禁无证非法生产。必须定期在批准的地区开采,严格禁止跨界开采或巷道式开采和顶板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格禁止无风、无风和顶板作业。排水必须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测系统有效,立即取出瓦斯超限,严禁非法作业,必须执行水利勘探排水规定,采矿防水等。严格禁止立柱,保证井下机电设备及起重设备完好无损,严格禁止无障碍作业。燃烧、防爆等国家明确禁止和消除e非法入井设备;必须坚持矿山领导班子轮班,确保职工培训合格,有证上岗,严格禁止非法指挥。不符合要求的煤矿将被停业整顿。
    
     (二十)规范煤矿劳动管理。在鸡西市冀东县、双鸭山市宝清县、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鹤岗市兴山区、兴安区,率先开展了标准化管理试点。为煤矿劳动服务,加强煤矿企业招聘信息服务。统一组织、登记、资格考试、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处理用工记录、统一标准完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模式,加快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完善网络考试平台煤矿特种作业实行网络申报、考核,促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规范化。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实名制;严格打击非法、虚假诱导;严禁无施工资格的队伍通过承包、分包等方式建设地下工程。
    
     (二十一)保护煤矿工人的权益。帮助和指导煤矿工人和煤矿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进行工业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煤炭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煤矿工人,提高煤矿工人的补贴标准,增加他们的收入。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定工作时间。为了暂停生产和整顿煤矿,必须按时给工人发工资。煤矿应当签订专门的集体劳动合同。与职工安全卫生,依法告知职业危害,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档案,加强预防控制建立规范的食堂、浴室、宿舍。露天煤矿的专业操作人员相当于煤矿的专业工人。
    
     (二十二)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队伍安全建设,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大型煤矿集团要加快改招录用进程,地方煤矿要加强专业知识。对煤矿职工进行基本功和实践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职工经过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教学与考核分离,建立统一的问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试管理制度,建立考试档案,不通过考试,不发证书。对农民工的培训应包括到各地区参加毕业舞会。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支持政策。
    
     (二十三)履行地方政府的分类国土监督职责。煤炭生产市(地)、县(市、区)的政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级、地方的监督职责。加强一职两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权。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重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一年内提拔主管人员重复使用,不得授予奖励或者荣誉称号。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法、纪律严厉处罚,加强安全生产监察员的领导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由常务代表或者常务代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龙煤集团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检查;龙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升龙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宝清煤电有限公司、朝阳露天煤矿等国有煤矿。境内外直接投资煤矿,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监察。监察门负责安全监察;其他煤矿由市、县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督。行政区域内的部门。
    
     (二十四)履行煤炭生产整顿的验收职责。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其行政机关的规定,履行煤矿停产、整顿的监督责任人员和受理部门。权威。省、中央企业煤矿应当经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验收。煤炭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工会、电力、监察等部门参加验收。省级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还应当参加主要负责人的检查签字;市级煤矿应当经市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验收。(县)政府(行政部门);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验收,并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十五)明确部门安全监察职责。坚持管理行业必须负责安全、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督。实行问责制,实现谁负责审批、谁签字、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合法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愤怒和行为,应当责令停止生产,依法整顿;发现在生产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煤矿,应当向当地政府提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煤炭规划、矿区、采矿权设定制度,严厉打击煤矿、露天矿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以煤田灭火、地质灾害防治为名,以隧道勘查、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的开采为名的地下开采。违反法律,公安部门应当停止审批停产,并予以纠正。对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负责打击非法矿山生产。电力部门应当限制停电,整顿煤矿,禁止停电。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颁发煤矿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会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督单位的监督项目审批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调查。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配置和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予以加强。负责监督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劳动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用工和合同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矿职工最低小时工资和补贴标准,并予以提高。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职工工伤保险、劳动保护设备、尘肺防治、职业卫生检查等工作的落实。对职工进行隐患调查和管理,深入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和三项优秀创造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六)加强煤炭管理和煤矿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总工程师,丰富专业人才,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开展工作交流。岗位制度,对从事煤炭行业三年以上的优秀煤炭管理人员、安全监察员,以工作表现为重要依据,根据干部的工作需要和条件,选拔;消极落后的,分别给予面谈、降职、解雇的处罚。各级政府应当确保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相同的水平。按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安全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部长发布的第55号)规定的每月320元标准准时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煤矿安全监察员岗位津贴。加强业务培训和投资,与煤炭研究机构和合格培训机构联合举办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班,提高专业素质。质量和监督能力。
    
     (二十七)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对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和协调,推进四省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支持十省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市(地)重点矿山应急救援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资金和应急救援队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探索矿山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煤矿企业设立专职基金。根据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未设立专职救援队的,必须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必须建立兼职辅助救援队,必须与附近的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煤矿企业应当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测和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全员应急演习。加强对煤矿事故、重大以上事故发生的市(地)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责任人员应当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煤矿抢险救灾工作中牺牲的救援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八)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设备建设,制定应急储备体系和储备标准。国家和省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应当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矿山集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配备适当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定期对应急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应急物资储备的分配。根据规定,建立健全地下矿山安全六大体系,积极探索创新,科学建立适合使用的应急避险体系,配备防爆器材。围绕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设备。加快开发能够快速开辟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支持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设备和移动平台的开发。通信、应急电源、生命探测救援设备、遇险人员搜索定位、灾区大规模拆除、救援人员专用防护设备和设备。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转变职能。履行职责,精简政府,分散权力,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组织实施。产煤市(地)政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问责制,从而保证各项要求的有效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接黑龙江省政府信息管理服务中心东北网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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