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老孙等保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保安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40小时;工资为定时工资,月工资为1200元。
从2009年3月开始,老孙和其他保安人员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理由是他们的实际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公司应该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r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公司对保安实行非计划工作制,大部分地方企业的保安轮流上班,早、中、晚,很少每天工作八小时,周末休息;老孙和其他保安人员的月薪ds是1200元,包括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因此,公司不必支付老孙等保安加班工资。
2009年11月,老孙和其他四名保安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8-2009年期间的加班费和财务补偿。多次调解双方,应该是大差距无法达成协议,老孙等保安人员别无选择,只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并支付未付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认为该岗位实行安全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天不超过八小时,但老孙等人的实际工作时间超出劳动合同约定。
该公司表示,已实行非计划工作时间制度多年,但仅在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期间作出准许实施非计划工作时间制度的决定。在举证前还实行工时制,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因此公司应依法向老孙负责。等待安全保障支付加班费。宁波龙华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TD。被判处支付老孙等安全加班工资及经济赔偿金10万元以上。宁波龙华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拒绝受理一审判决,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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