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煤矿安全生产100天工作计划已由市政府批准,现发给您,请认真组织实施。
认真贯彻2018年7月9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在郭家湾煤矿召开的阜固县煤矿安全百日问动员会议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自《煤矿安全生产百日调查报告》(禹征公函,2018年第251号)起,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的煤矿安全生产调查,并制定了该工作方案。
按照全面覆盖、零容忍、严格执法、实效性的总体要求,重点抓好禹正行政函{2018}第251号文件所列的十大调查整顿内容等突出问题。促进解决煤矿安全关键问题,预防和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大以上煤矿事故发生的行动。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调查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奉节市长组成的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调查领导小组。龚兴中副市长、深圳市能源局、安全监察局、公安局、矿山管理局局长,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是市能源局局长刘顺荣。
(一)动员部署阶段(七月十日至七月十五日)。市政府有关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大规模调查实施计划,广泛动员,分层部署实施。必须在7月15日之前向煤矿安全生产100日大型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100日大型调查活动计划。
(二)自查自改阶段(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七日)。市能源局针对煤矿重点安全作业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煤矿企业和综合治理项目,负责主要内容。根据百日大调查的需要,制定自查自强方案,扎实开展自查自强工作。并严格按照五年计划的要求进行整改。
(三)集中调查管理阶段(8月8日至9月26日)。全市110个下属煤矿从井到井下,从数据到现场进行全面覆盖检查,确保无盲区。做好检查记录工作。由市能源局领导,市安全监察局和矿山管理局协调,市安全监察管理局负责全面检查。在市辖区监督下管理煤矿;由市矿务局领导,由能源局协调,市局负责对市辖区内涉嫌跨界开采的煤矿进行全面调查。由市矿山管理局牵头,与有关城镇合作(负责对本市综合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同时针对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综合治理活动,全面提高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四)检查总结(9月27日至10月16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集中调查整顿的情况进行了回顾性调查,巩固了大规模调查活动的成果。全面总结100天安全生产调查活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建立正常工作机制,并于10月16日向市煤矿安全生产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市能源局,在安全监察局、矿山管理局的配合下,组成了四支检查队,对全市煤矿进行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百日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能源局)应当形成监督百日调查总结报告,并向市政府、榆林市提出专项报告或者书面报告。能源局。
(一)超能力组织的生产。生产计划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的)生产能力重新设计,月度生产计划是否平衡,是否存在不编制矿山设计、不审批等问题。由市能源局多盘多层次布置工作面,多煤层(上、下两层)同时开采。在检查煤矿发现超能力生产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专项检查工作面的通知》的要求。煤矿超能力生产,按照有关规定停止生产、整顿、通知社会并处理。
(二)三量(煤量、选煤、采煤)管理。采掘连续性、生产布局(水平、面板面积、工作面数量)和主生产系统是否符合规定;三量的开采周期y(大中型矿井开发煤量应大于3-5年,备煤量应大于1年,开采煤量应大于4-6个月,可开采煤量应大于2-3年,备煤质量应满足要求)开采是否平衡,开采是否严重失衡,在批准区域内开采是否正常,开采是否以开挖、隐蔽代替。张矿应限制煤矿产量,督促煤矿企业制定专项整治措施,优化开采部署,加快连续调整,限期达到三容平衡。综采工作面多、交叉作业、施工组织管理松散、通风系统混乱、采动应力叠加等问题,尤其在生产矿井水平深度、盘区连续开采、实施薄厚煤层配置等方面。矿山2020年底并列出矿山产能撤退计划。
(三)文件、制度、记录舞弊。是否建立覆盖各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各类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编制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有效的执行;各项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四)图纸管理。煤矿是否填写并绘制井的上下对比图、采掘工程图、通风系统图、运输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等规定的图纸。安全避险系统图纸、管道系统图纸是否及时、图纸是否标准化、图纸是否按规定核对签字、图纸是否真实反映井下生产。三张时间地图交换。
(五)安全培训不到位。煤矿安全培训是否只是形式上的;是否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提高质量的通知》组织实施六项检查、六项变更提高煤矿职工素质(煤炭安全监察银行业务局{2018}第六号);是否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进行检查和评估;掌握形势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六)煤矿外包。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非法转包煤矿工程的问题;煤矿安全受托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无资格或者附带受托煤矿资格。受托人和受托人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履行、受托人及其上级公司是否按照自己的煤炭对受托煤矿安全进行管理。
(七)矿井领导下井问题。是否严格按照《陕西省煤矿领导干部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井下领导领导下井制度、井下移交制度、井下领导档案管理制度《井外安全监督检查条例》;是否每月轮流制定煤矿领导层井外工作计划,是否执行、公布、检验工作计划、考核、奖惩情况;煤矿领导层在井下的表现,尤其是跟踪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理控制措施、重大隐患及危险处理;煤矿领导井下班次记录、井下档案是否虚假;矿山建设中是否实行双班制。
(八)煤矿复工、复产。是否严格执行煤矿复工验收办法,按照谁受理、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煤矿复工、验收;有降低验收标准、乱查乱造的行为;未经验收同意,有无恢复保养或者整顿的行为;有无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的欺诈行为,列入未制定整改方案、达不到标准、验收不合格的封闭、淘汰煤矿名单。
(九)越界开采。是否按照《神木地方煤矿产销数据比较管理办法》及时申请实际采煤量;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面板设计布置工作面,是否有伪造图纸、不一致图纸、采矿安全柱、未在批准区域采矿、隐蔽工作面、跨煤层等违法行为;是否安排假工作面进行检查;是否制定井下用工制度;是否与超任人员组织生产行为,特别是在生产销售实测数据远不能令人满意的煤矿;是否拟定角煤、三角煤等开采方案,是否进行审查和应用r采空区及采空区废弃巷道是否及时永久封堵,封堵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编号、列名备案。
(十)消防区域。煤矿消防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管理计划是否组织审批;五位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落实安全主要责任;是否存在采空区(高温区)剥采、爆破、采空区作业、运输、运输等安全技术措施。h作为倾倒、地表平整和边坡监测;周围煤矿的边界安全柱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与周围煤矿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是否进行爆破作业、矿井积水、暴露煤层危害了相邻煤矿的安全生产。
(十一)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传感器安装是否满足要求;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继电器浓度、甲烷控制断电范围e传感器是否满足要求;传感器故障是否引起人为失真;传感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配管安全监控系统、值班机房、传感器校准、监测报告单、超限和故障处理标准化建设;矿山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是否安装安全监测、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实施安全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
(十二)水害防治,矿井是否制定了雨季水害防治制度;水灾应急物资和设备是否充足;地表水或水体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矿井井口附近或开采沉陷区附近积聚;井口标准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是否建立停产停产制度。对暴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是否实施三特殊学校两探一撤措施;是否按规定设置或不开采各类防水煤(岩)柱;是否确定水文地质。矿山的铝状况和采空区内、周围的积水、废弃老窑、露天矿在这种情况下组织生产和建设;采面是否严格贯彻先采后治的原则;无水害威胁后的施工;是否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防排水;是否配备有勘探排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建立通知制度。勘探排水;是否为勘探排水钻孔;是否为单孔验收;使用煤电钻机等非专用钻机进行排水行为;是否配备先进的钻孔绳索;是否为矿山建设单位O第三期工程永久排水系统设计前。
(十三)实施防火措施。是否建立矿井防火灭火管理制度,是否评价煤层自燃倾向,并报监察部门备案,是否建立和完善。煤层自燃预测、预测与管理系统,是否制定专门的防灭火设计和综合的防灭火措施,是否建立煤层自燃监测系统。确定煤层标志气体和自燃临界值的圈定系统;是否制定预防采空区、巷道高耸区和煤柱破损区自燃的措施;是否安装和投入使用土石坝等灭火设备按规定喷氮、阻燃;矿井是否采用区域均压技术;均压系统是否稳定可靠;井内外消防器材是否符合规定;井内木质支架;进入井内的人员是否携带符合规定并能熟练使用的自救器。
(十四)两路供电。无论矿井是否有双环供电线路,双环供电线路是从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取走还是从同一变电站取走两条具有不同供电线路的总线,任何电路是否能够承受矿井的所有负荷,以及矿井双环供电线路是否取自不符合双环供电要求的区域变化,电站是否配备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量是否满足通风、排水、升降要求ng等,能保证主通风机在10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矿井供电线路是否单独装机;矿井供电线路是否装有负荷量化器和其他限电装置;矿井电气是否装机电源处于分体运行模式;矿井备用电源变压器为冷备用电源时,备用电源是否能够及时投入运行,保证主扇在10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矿井主扇、地空压缩机、地面安全系数环形中心、地下中心变电站、盘区变电站主排水泵、防灾排水泵、防水闸、变压器(配电)电站向局部风扇供电、控制电路和辅助设备的一次负荷设备实现两个电路的供电,无论两条供电线路是否与其他负载相连,任何电路是否能够承受所有的电力负载,本地风扇的供电是否能够由任一电路提供,地下变电站(配电)是否应该独立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在进入二期工程前是否形成双回路供电;露天采场主排水泵备用电源容量是否满足要求最大排水负荷的计算。
(十五)班组长安全管理。班组长负责班组成员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班组长负责班组成员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否与工人一样,是否领导班组成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章,是否认真查处三项违规行为,是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课前教育、课内安全检查、课后总结和评价;是否组织班组成员学习掌握操作规程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应急处置措施与方法;班组长是否及时组织整顿生产现场人员、设备、环境安全隐患;生产现场有危险时,班组长是否有权停产停工第一次撤回命令。
(十六)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绩效。是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在职监察;是否真正掌握煤矿布局、劳动组织和生产进度;是否掌握煤矿情况烟火制品的接收、使用和销售;是否按时向市能源局报告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各项活动的深入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识到本市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的严重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与煤矿安全作业挂钩,并立即安排部署。有关部门、煤矿及综合治理项目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首的100天安全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严格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方面,严格遵守不超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底线,努力推进煤矿100天安全检查活动深入开展,取得有效效果。
(二)突出检查重点,明确补救内容。市政府部门、煤矿、综合治理项目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细化煤炭百日大调查的重点。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百日大调查的实施方案。借鉴近期煤矿事故的经验,举一反三,组织实施全方位、全过程。调查,认真控制各种隐患,提高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三)严格执法检查,确保整顿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调查,坚持查处整顿。在检查、促进整改的同时,严格处理查明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充分遵守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计划的要求,确保隐患得到纠正。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坚决预防事故。逾期不改正隐患的,按上限处罚;逾期不改正隐患的,重复处罚对屡禁不止的违法乱纪,应当予以黑名单、联合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和认真问责。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各企业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公开、公开、公开、公开等方式实施的煤矿安全百日检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秘密检查、突击检查、双重随机检查。认真对待。因调查不充分、整改不彻底、工作不充分而发生事故的,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当认真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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