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禁止使用童工,根据宪法、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制定本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自营。
第三条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招用。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进行重点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性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使用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的罚款。d、《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处罚范围,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严惩元罚款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归还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人5000元的罚款标准处罚。职业中介机构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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