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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家车库的业主被判对物业公司负责

来源:兰州保安公司 发布时间:2018-09-08

据《劳动日报》报道,李先生停放在该区地下车库中的汽车被他人意外损坏。李先生认为事故的主人和区内的财产公司都对事故负责,所以他一起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和运输费。40000余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第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和业主按照3月7日的规定承担责任,分别赔偿李先生11000元和27000元。
    
     今年六月下旬的一个早晨,小赵,住在长宁路的一个住宅区,反过来开车进入住宅区的地下车库,因为车库管理人员不在那里,小赵操作机械停车位控制器停车。在此过程中,二楼的机械停车位直接从上面压在李先生的车顶,造成很多车辆损坏。经有关部门评估,车辆损坏超过3.5元。李先生支付1120元的评估费。
    
     今年9月,李彦宏在长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赵和该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40446元,其中包括交通费3826元。
    
     赵晓朝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他认为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监督不足、安全防范、机械停车故障等。NITIL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安全管理义务,原因是车库涉及24小时保安值班,每小时巡逻,并及时禁止无照驾驶机械操作。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M。维护人员进行维修,并发现双方沟通协调。因此,物业公司对李先生的车辆损坏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长宁法院判决被告萧朝和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原告李先生27000元以上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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