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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

来源:兰州保安公司 发布时间:2019-05-29

     广州安全公司发布时间:2013-2-4 17:46:24点击:
    
    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出版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的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依法享有出版自由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和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传播和积累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改善人民生活。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
    
    公民行使新闻自由权,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行政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出版业社会团体依照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社。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纸、期刊社的,以法人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为出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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