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保安,兰州保镖服务热线:
  • 您是否在找

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_河南保安服务公司

来源:兰州保安公司 发布时间:2019-06-05

     (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根据2002年11月29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通过)伊昂省,2004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规范治安管理行为,发挥治安管理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安全服务企业和内部安全组织,招聘安全人员,从事安全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的保安服务的特殊企业。
    
    本条例所称内部安全组织,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监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活动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安全人员,是指保安服务企业或者内部安全机构聘用从事安全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安全服务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对安全服务企业和安全人员在安全服务活动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服务企业
    
    第七条保安服务企业是依法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第八条设立安全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行政机关和管理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国家有关设立安全服务企业的其他规定的。

上一篇:保安常见服务不同类型保安的岗位职责

下一篇:连城县开展全县保安员夏季消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