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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无劳动合同解除担保被告人赔偿请求

来源:兰州保安公司 发布时间:2018-11-26

天津北网消息:某保安被公司解雇后提起诉讼,要求加薪、加班费、经济补偿等。日前,虹桥区法院裁定,原告之间虽无劳动合同,但对被告人而言,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第一审裁定,被告应当同时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最低工资差、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和法定假日的加班费。离境前一年的加班费和夜班津贴共计28000余元。安
    
     2010年8月中旬,沈某,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居民,担任保安。他的工作时间是12小时24小时休息,平均每月10次夜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沈说,他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是11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没有给他发工资。工时、中班和夜班津贴。今年4月12日,地产公司无故解雇了沈某,没有通知或赔偿。沈某为此起诉了地产公司,并命令公司支付超过23000元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3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00元、午夜班费4320元、工资差额补偿1200元、经济补偿4200元。
    
     在法庭听证会上,被告财产公司辩称,原告沈某是公司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他经常请假,对夜班睡觉不负责任。原告24小时12小时的休息是保安行业常见的工作时间制度。公司付给原告的实际工资高于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告被解雇的原因是原告在值班期间违反了安全管理制度,原告的要求超过了行为的限制。因此,他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从2010年8月到2011年2月,原告的月基本工资为1050元,从2011年3月起,原告的月基本工资为1100元。在2010年10月、2010年12月和2011年8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原告的抚养费52.50元、50元和57.50元。2012年4月11日,由于原告在夜班期间睡觉,被告解雇原告,原告发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加班、最低工资差、午夜班和经济补偿。2012年4月13日,虹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被告财产公司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的最低工资差额720元,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的夜班津贴855元,驳回。沈的其他仲裁请求。当原告拒绝接受裁决时,他提起诉讼。在审判期间,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中班费的上诉。被告于2012年4月向原告支付700元。
    
     有鉴于此,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被神牟工厂解雇后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被告应当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就业之日起减薄一个月。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这符合法律规定,不超过规定的期限。被告应支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资超过11000元。原告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的基本月工资为1050元,高于每月9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3月起,原告的基本月工资为每月920元。2011年4月1日,天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160元。因此,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之间,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720元的工资差额。
    
     关于原告提出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超过13000元的主张,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60元,同时应当向原告支付123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离职前一年夜班补贴1728元。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保安。夜班睡觉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因此,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和支持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月工资的两倍。(记者孙启明记者温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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