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一个企业的下岗工人。2010,他在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当保安。他工作了12个小时,休息了24个小时。平均每个月他上夜班10次。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四月,公司解雇了张先生,因为他在夜班睡觉。张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加班、最低工资差、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物业公司支付张先生的最低工资差和夜班津贴。并拒绝了其他仲裁请求。张先生拒绝接受裁决,在虹桥区法院提起诉讼。
张先生抱怨被告公司没有依法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2011年4月1日,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每月1160元,而他每月的基本工资仍然是1100元。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拖欠加班费、最低工资差额以及因无理终止劳动合同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是公司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他表现正常,经常请假,对夜班睡觉不负责任。12小时的24小时间隔是保安行业常见的工作时间制度。公司给原告的实际工资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告因原告在值班期间睡觉而解雇原告,违反了安全管理制度。
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在原告加入被告公司后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被告应当自被告公司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以上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予以支持。
2011年4月1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160元,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720元工资差。原告主张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并延长原告法定假期。在国庆节、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清明节工作的,按时支付(三倍工资)。
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保安。夜班睡觉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被告同意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和支持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而言之,在第一审中,被告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原告支付了10000多元的双倍工资,支付了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最低工资差额720元,并支付了10000多元的拖欠加班费。R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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